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7月29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具体解读。
建立精准识别机制 10类群体可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定以来,救助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拓展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动态困难人员。
据江苏省医保局一级巡视员相伯伟介绍,《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进一步精细化救助对象,将其分为10类。具体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原先的基础上,我们又增添了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并且针对不同人群有了更加详细的划分。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主动发现,简化手续,共同把惠民政策做实做好。”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蒋同进说。
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夯实帮扶基石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明确对特困、低保等全额资助参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等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个人缴费标准的80%给予定额资助参保,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主要是尽量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功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大病救治的定点救治医疗服务体系,并组建大病救治专家指导组,用设置的63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医院为救治对象提供诊疗服务。此外,为减轻‘看病贵’问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优化疾病治疗方案,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江苏省卫健委副主任张金宏介绍道。
《实施意见》明确了基本救助水平,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8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起付标准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救助比例不低于70%;普通门诊救助限额不低于1万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主要是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力减轻困难人员负担。
“我省将继续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同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江苏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张意说。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提升服务质效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特定人群和全部参保对象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应救尽救,推进“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和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部门联动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积极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对经办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质量和效率双提升。一方面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提高综合服务管理质量水平;另一方面加快经办流程,实现救助对象信息实时共享互认、统一标识、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服务一体化管理。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提升程序办理效率。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 顾炎格 罗鹏 实习生 方舟
编辑: 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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