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悉,我省拟制定出台《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从法规制度层面搭建乡村振兴“四梁八柱”,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但仍有一些短板弱项亟待补齐。受省政府委托作立法说明的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杨时云表示,我省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仍然存在,乡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及人才短缺等问题仍然突出,有必要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规划先行方能有序实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划先行的原则,《条例(草案)》专设规划引领一章,明确了我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阶段性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举措。同时明确,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持乡村特色,科学合理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
以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大振兴”为依据,《条例(草案)》分别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美丽乡村和组织建设等方面,设专章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内容。其中,重点在加强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及完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如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粮食安全,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任务,严格耕地保护,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江苏在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城乡融合和富民增收等方面涌现出许多特色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结合工作实际,《条例(草案)》特增设富民增收专章,从促进就业、加强帮促、深化改革、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民增收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增收计划。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开展技能提升、创业实训、金融支持和就业见习等系列服务,依托涉农学校开展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
围绕城乡融合发展,《条例(草案)》明确,要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条例(草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优先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此外,《条例(草案)》还积极吸纳增强条文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将国家和省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制度规范,分别就财政投入、融资担保、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记者 苑青青/文 曹伟/摄
编辑: 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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