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69条,内容涵盖了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总则、预防、检疫、除治、监督保障及法律责任等主要方面。
据了解,原有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已近10年,在诸多方面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我省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全面继承《办法》核心内容的同时,充分吸收《森林法》《生物安全法》最新立法成果,借鉴长三角地区兄弟省份立法经验,实用性、可操作性得到显著增强。
预防为主推动有序共同治理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具有隐蔽性、扩散性和破坏性等特点。江苏作为全国种苗花木生产大省、板材和木质包装材料生产消耗大省以及进口木材重要集散地,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多、分布广、危害重。《条例》突出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增加了风险调查评估、重点预防区划定、弃置有害生物等相关规定。
为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防范的良性互动、有序共同治理,《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工作职责予以明晰。此外还明确林业经营者、管理者是防治的直接责任人,规定其在政府支持引导下,依法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除治。
严格检疫加强源头风险管控
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的重要措施。《条例》明确,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依法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及相关要求,对国内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省内调运检疫进行了规定。发生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
境外有害生物入侵给我国生物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失,只有加强源头管控才能有效预防。《条例》明确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调查,建立健全普查档案数据库。同时,省林业主管部门应与南京海关等单位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此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地周边森林、林木的监测、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加强对国外引种的风险控制,《条例》规定,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同时,禁止人工繁育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禁止随意丢弃林业有害生物寄主及其制品。
科学防治紧盯松材线虫病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要求较高,日新月异的药剂药械和数字化等技术手段为提升有害生物防治成效带来了契机。《条例》明确林业等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此外,《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生物除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使用,加大对生物除治的扶持力度。
作为当今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毁灭性的松树病害,松材线虫病在我省6个设区市和22个县(市、区)仍有发生,是我省重点防治对象。《条例》针对此病害,明确了松材线虫病疫木的清理责任以及规范处理的要求;同时,对林间使用松木、疫木安全利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电力、通信等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购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以及使用松木材料制作的包装物,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使用管理台账。使用完毕或者施工结束,应当及时回收、销毁,不得随意弃置。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华报业·中国江苏网记者 张苏宁 喻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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