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新修订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与2007年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相比,不止内容有明显变化,名称中还多了“捐献”二字。
为何要增加这两个字,背后有何深意?将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新江苏客户端记者对此进行了了解。
现实:“器官”供不应求,捐献是唯一来源
器官移植是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重要途径。2007年,我国出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司法渠道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自愿捐献成为唯一合法渠道。
多年来,我国器官捐献工作不断向前发展。2018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量突破2万例,居世界第二,移植服务能力和质量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我国仍是器官移植数量第二的国家。
即便如此,“器官”仍供不应求。据估计,我国每年大约有30万的器官衰竭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供需比例为1∶15,很多生命仍在苦苦等待。如何通过推动器官捐献挽救更多生命?多位人大代表建言献策。
2013至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连续四年建议将死亡判定标准从“心死亡”改为“脑死亡”。因为很多情况下,按照“心死亡”的判定标准,潜在供体的脏器会因长时间缺血而造成质量下降,无法再用于移植。但由于人们对“脑死亡”与“心死亡”标准的认识不一,该呼吁的正式立法一直难以实现。
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朱列玉建议在公民申领驾照过程中登记器官捐献意愿。他援引国家统计局数据称,我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人因交通事故遇难,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驾驶员。
2021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委员、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提交了一份《将器官捐献率列入文明城市考核标准的建议》,明确文明城市需达到上一年度全国平均的器官捐献率(2019年每百万人口5.6)。
需求:捐献人数逐年增加,保障、监管机制需完善
随着人们对医学有了更多认识,社会上的器官捐献接受度有所提高。2010年,我国启动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开展社会动员大众宣传。2012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成立,十多年间,捐献人数不断增加。截至2023年11月底,中国累计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超过40234例,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率从2015年的2.01上升到3.99。
2007年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捐献”的内容并不多。比如,并未提到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在《条例》修订时,国家卫健委也称,原《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缺少人体器官获取有关规定,在分配管理方面仅有原则性表述。
在有限的法律规定下,各地聚焦器官捐献相关工作的规范开展进行了自主探索。比如,南京在2015年制定了《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根据遗体捐献和器官捐献的差异性要求,分别从捐献登记、捐献程序、后续工作制度等方面分别进行了规范。为提高捐献率,上海、南京、武汉、青岛、盘锦等地还设置了每年的“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日”。
多重努力之下,愿意捐献器官的人越来越多。截至2023年12月9日,全国累计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超过650万。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服务部部长刘文华告诉记者,《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南京市红十字会开展相关工作,近五年,南京市遗体捐献登记人数每年都在1000人以上。
不过,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一些环节仍存在不足,不少专家呼吁出台“上位法”予以规范。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也表示,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八)等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实践中形成的遗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方面的经验做法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等。为适应新的形势,《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提上日程。
期待:强化褒扬和引导,让生命延续理念深入人心
修订后的《条例》章节条目上与原《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本保持一致,名称上新增了“捐献”二字。国家卫健委此前曾作出说明: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强化对器官捐献的褒扬和引导,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依据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献的条件和程序。
对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顾问委员会主席黄洁夫教授评价,这二字“重千金”,意味着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唯一的合法渠道。
南京医科大学副教授曾日红表示,“捐献”二字在《条例》名称中的出现,体现捐献的法律地位,是对公民意志的尊重与保护。曾日红还注意到,新《条例》针对过去民众对人体器官捐献这一事物的了解有限、人体器官捐献路径不明确等问题,增强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明晰了人体器官捐献路径以及权益保障。“这会增加捐献者及家人对器官捐献安全感和荣誉感,如此以来,民众对人体器官捐献的意愿客观上会增加,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器官移植供需矛盾。”
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在实际操作中,该如何确保符合伦理?曾日红认为,《条例》增强了人体器官捐献流程的透明性,根据《条例》,公民选择捐献器官后,医疗机构获取人体器官前需经过人体器官伦理委员会审查,以明确医学上、法律上、伦理上的可行性。“《条例》中对于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视和细化是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各种风险的进一步防范,体现出对自主伦理原则的尊重,也是对民法典、刑法涉及的公民意愿保障相关内容的落实。”
在推动器官捐献方面,《条例》还要求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建设,依据红十字会法细化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和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阅读完《条例》全文后,刘文华表示,对未来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充满了信心。“《条例》更加明晰了各方面的职责,相信实施后会助力器官捐献事业有新的发展。”他说,南京市红十字会将认真学习《条例》,并依据《条例》对器官捐献协调员进行专业培训,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关爱捐献者家属,让器官捐献挽救更多生命。
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记者 苑青青/文
编辑: 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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