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新江苏讯(记者喻婷 张苏宁)2024年1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以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从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利用、系统开展湿地修复、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作为唯一拥有大江大河大湖大海的省份,江苏湿地总面积达312万公顷,湿地率为全国各省最高。正因如此,江苏历来高度重视湿地保护,近年来颁布出台了多部推动湿地保护发展的条例和政策。
“本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条例》将更好地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统筹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进我省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湿地修复”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应当科学论证,依法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长江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江苏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退围还海、退养还滩、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等措施,对滨海湿地进行修复。
同时,将八公顷以下的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写入《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开展退化小微湿地修复工作,发挥小微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规定实行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实施湿地总量管控、加强湿地保护监管等举措。
“新修订的《条例》将给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指引方向,展现了江苏在生态保护层面的责任和担当。”盐城师范学院湿地学院院长唐伯平表示,江苏湿地资源丰富,地处盐城的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是我国第一处滨海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湿地保护需要法规条例的保障,也需要湿地人才的加入。接下来我们还将加强湿地学科的建设,以系统思维跟人才力量助力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 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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