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苑青青)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记者获悉,我省拟制定一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旨在构建起“母法”管总、单行法规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我省近年来探索的建设“绿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管理等具有江苏特色的一批创新性做法将被纳入其中。
良好的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早在1993年,我省就颁布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后,我省条例因相关条款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于2018年废止。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用八十八条内容系统建立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体系。在总则部分,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和装备配备;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在生态保护和修复专章,《条例》草案明确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且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政府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同时,要求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此外,省人民政府还应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均是江苏环境保护工作的创新之举。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有利于降低治污成本,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对达标污染物的净化降解功能。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管理旨在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
坚持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农业农村监管能力建设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管理,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涉水、涉固危废等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进“绿岛”建设。何为“绿岛”?据悉,江苏近年来试点建设的“绿岛”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组织多元投资,配套建有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
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条例》草案设专章,从工作机制、结构调整、激励机制、碳配额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配额交易。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生态碳汇、绿色金融、绿色政府采购等内容。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要求从环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检查、约谈、督察、考核等方面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人大、检察、公众等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内容,并明确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以促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编辑: 苑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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